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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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发〔2012〕56号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总则、考试、注册、执业、权利与义务、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略)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2〕311号)

消防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精神,现就落实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及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公安局负责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考务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负责。

具体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委托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

二、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并颁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北京地区范围有效。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注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3、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参照表(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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